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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,有时是可以争取和改变的的

交通事故责任,有时是可以争取和改变的的

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
 
首先,编者先给大家陈述并说明一些基础性的问题。第一,从法律角度,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问题,是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,是强制性的。也就是说,一些车主自己说了,这个事故就是我的责任,这种说法,本身就是不合法的,因为,事故责任,有交警认定,不是车主自己决定,而且,这个认定过程,是强制性的,不是你同意才行,即使你不同意,也是可以的。所以说,一些网友之前问我们,对方不签事故认定书怎么办,事实上,根本没有关系,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四条:“.…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,并现场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,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。”已经明确规定,即使一方不签字或不同意认定的责任,也是没有关系的,且该事故认定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。这点,也充分说明并印证了,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,是强制性的。第二,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环境,导致中国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按规定来,因为,人的因素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,影响太大了。最关键的因素是,现阶段,从国家,社会等层面而言,“和谐”是基调,是主旋律。这种大环境下,交警在认定责任中,往往或偏向弱者,所以,在认定事故责任时,交警会找汽车方的问题,如果实在找不到了,且另一方人伤比较严重时,即使汽车方没有违法违规行为,交警也会套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: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来认定汽车方的责任,这个规定,编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详细介绍过,就是一个“后门”,是一条“万能公式”。第三,只要是人做的事,就会有差异性,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,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,这点,和法院的法官非常类似。同时,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,确实没有确定的唯一的事故责任,只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责任范围,这就为交警获得了个人权力,也是一些交警获利的条件,这点,编者就不具体展开了。所以,部分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,车主是可以争取和改变责任的,只要用适当的方法,充足的证据,就可以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。

其次,交通事故,如果不涉及人员死亡,有足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,其实,对车主而言,说到底,就是钱的问题。这时,如果专业一点,结合上面事故责任可以争取(即改变)的条件,车主就可以在交通事故中,减少自己经济上的损失(这里针对有较大人伤的事故),其实,这个方法,编者在一位亲戚上也使用过,约少承担了5000元左右的赔偿。

最后,编者想说,涉及严重人伤时,交警一般在定责时会偏向于人伤一方,这时,车主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目的,你是想完全依法处理,还是希望在经济上减少损失。不同的目的,决定了车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不同的态度和方法,当然,这个方法的内容很重要,中间肯定需要签订一些协议,以保障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。

本案例中,当事人一开始的目的是希望减少经济上的损失,我们给他制定了处理方案。后来,他改变了想法,希望完全依法处理,最后,责任结果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,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。

总结,有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,当事人是可以根据情况争取的,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基础条件。针对人伤严重的交通事故,车主是希望完全依法处理,还是希望在经济上少损失,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立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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